2025-06-03 商标注册 17
认定商标的恶意抢注,需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,从主观恶意、客观行为和法律后果三方面综合判断。以下是构卓企服介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关键证据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法律依据
商标法规定:
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”(核心条款,直接针对恶意抢注)
商标法规定:
“已注册的商标……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,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;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”(对已注册的恶意商标的无效宣告依据)
二、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
(1)被抢注商标在申请日前已由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
“在先使用”:
抢注申请日前,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/服务上实际使用该商标(需提供使用证据)。
“一定影响”:
在特定地域或行业内被相关公众知晓(无需全国知名);
证据包括:销售合同、广告宣传、媒体报道、获奖证明、市场占有率数据等;
参考标准(北京高院):
在局部市场形成稳定交易关系,或有持续宣传投入,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。
(2)抢注人主观上具有“恶意”
关键证明:抢注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商标的存在,仍蓄意注册。
以下情形可推定恶意:
关系关联性:
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存在代理、代表、合作、磋商等关系(如员工、经销商、谈判伙伴);
典型案例:前员工抢注原公司未注册商标。
复制模仿知名商标:
抢注商标与在先商标高度近似,且无合理创作来源;
抢注人大量囤积他人知名商标(如注册数十个网红品牌)。
索要高额费用:
注册后主动联系在先使用人,要求转让费、许可费或提起侵权诉讼牟利。
注册后不使用:
无实际使用意图,仅通过售卖、诉讼牟利(结合商标囤积行为判断)。
(3)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
违背商业道德,扰乱商标注册秩序;
例如:专门抢注网红店铺名称、热点词汇(如“冰墩墩”“全红婵”)。
三、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
1、“搭便车”型抢注
抢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(如“阿迪王”仿“阿迪达斯”),意图混淆消费者。
2、“拦截合作方”型抢注
代理商在合作期间抢注委托方商标(需提供代理协议)。
3、“网红标识”抢注
抢先注册网红店铺名称(如“鲍师傅”“茶颜悦色”),即使尚未全国知名,只要在局部市场有影响力即可维权。
4、“名人姓名”抢注
未经许可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(如“谷爱凌”“梅西”),损害姓名权。
五、维权途径
1、异议程序(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)
对抢注中的商标提起异议,阻止其注册。
2、无效宣告(商标注册后5年内)
对已注册的恶意商标申请宣告无效(恶意抢注不受5年时限限制)。
3、行政诉讼
若商标局或商评委裁定不成立,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。
4、反不正当竞争诉讼
同时起诉抢注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,要求赔偿损失。
六、企业防范建议
市场未动,商标先行:
在产品上市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,避免被抢注。
监测商标公告:
定期检索相同/近似商标申请,及时发现抢注。
留存使用证据:
日常经营中归档销售、宣传数据,以备维权。
建立商标护城河:
在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注册防御商标(如阿里巴巴注册“阿里妈妈”“阿里爷爷”)。
注:恶意抢注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,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分析证据链。对于跨境抢注如中国商标被境外抢注,可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当地法律维权。